云南省国内旅游合同
2009版
云南省旅游局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云南省旅游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二、旅游者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上述证照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旅行社安排购物,应选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旅游团队购物接待单位。
三、鉴于旅游产品的特性,为防止低价陷阱导致旅游质量下降、服务不达标,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请根据市场行情,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认真比对签约内容及价格,选择质价相符的线路产品。
四、本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内容安排、特殊性内容做出的具体约定。
五、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时,还必须制作《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旅行社公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合同及《计划书》必须载明以下事项: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购物次数每天不得超过2次);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双方签订合同须用语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远眺”、“车览”、“途游”、“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六、旅行社不得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七、本合同为委托合同。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或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
八、旅游投诉电话
1、旅行社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2、县、市(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以上两项由组团旅行社填写,县级无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可不填)
3、各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昆明市质监所:0871-3164961 96927昭通市质监所:0870-2123079
大理州质监所:0872-2316779 96927西双版纳州质监所:0691-2122323 96927
丽江市质监所: 0888-5123432 96927红河州质监所; 0873-3727548
德宏州质监所:0692-2137927 96927思茅市质监所:0879-2134847
迪庆州质监所:0887-8231460 96927楚雄州质监所:0878-3129104 96927
曲靖市质监所:0874-3123022 96927文山州质监所:0876-2151632
玉溪市质监所:0877-2067403 96927保山市质监所:0875-2122583 96927
怒江州质监所:0886-3624247临沧地区质监所:0883-2128388 96927;
4、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电话:0871-4608315。
通用条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和《计划书》中载明规定的有关内容,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二)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计划书》安排旅行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三)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有权监督带团的导游人员佩戴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审合格的《导游证》。
(五)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六)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过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二)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协助;尊重当地的民族风谷习惯和风土人情;严禁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得有随地吐谈,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 旅游者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旅游费用。
(六)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七)旅游者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已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八)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时间,应当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活动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活动。
(九)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的权利。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六)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四条组团社的义务
(一) 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旅行可证》或旅行社分支机构登记证明。
(二) 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四)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五)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六)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
(七)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八)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九)出现纠纷时,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分析、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纠纷扩大,减小影响和损失。
(十)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扩大。
第五条合同变更
(一)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六条 责任约定
(一)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 旅行社可解除本合同。旅游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擅自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由组团社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4、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5、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6、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到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三) 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彩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签约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旅行社有权按照调价的比例调整收费,旅游者拒绝交费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旅游者在旅途中自行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扣除旅游者已花费的费用和因此面造成的损失后,将剩余团款退还。医疗费用由旅游者自理。
4、旅行社除为维护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 免责条款
1、因旅游活动环节较多,在乘机、车、船以及住宿、用餐、用汽车、游览景点时难免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旅游者给予充分谅解;如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旅游者应及时当场向导游人员反映或指出,旅行社将在当地妥善处理并解决,若甲方未提出和反映则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或旅游者无异议,旅行社则无需对此负责。
2、不承担、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的情形;
①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有关有效证明材料。
②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各种自然灾害、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以及重大疫情等社会因素以及国家新颁有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法定假期的变更)以及一切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诸如:飞机、火车、轮船本身延误或取消);因交通堵塞、交通事故;甲方的犯罪、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直接或间接由于疾病引起的损失及其他各种意外事件等),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或履行合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旅行社不构成违约,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提供事故详情及有关证明。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全权处理所造成费用按多退少补的方法执行。
③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对旅游质量充分说明的,在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采取了善后补救处理措施的。
④ 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以及全部由第三人过错造成的。
专用条款
旅 游 者:
组团旅行社:
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人,姓名身体健康状况为
二、旅游内容及安排
1、合同报价以人成行为基准。
2、线路名称行程共计晚天(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一天计)
3、出发时间结束时间
出发地 途经地点目的地
4、游览项目及时间(详见《计划书》)
5、交通工具标准
6、用餐次数标准
7、住宿次数标准
8、购物次数为次,购物场所和停留时间(详见《计划书》)
9、自由活动时间和次数(详见《计划书》)
10、自费项目及价格(详见《计划书》)
11、导游服务□全陪导游服务□地陪导游服务
12、成人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儿童(岁)旅游费用为元(人民币)/人,总计为元。付款方式
13、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
14、包含费用
不包含的费用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日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经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甲方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二)单方解约责任
1、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解除合同方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未提前3日通知对方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可另行约定的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事项:
。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签约地点:
电话:
年月日年月 日
附件: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游(天夜游)
日期游览项目及时间购物场所及停留时间交通工具住宿安排用餐安排自费项目及价格
说明事项
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经办人(签字):
旅行社名称(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录:云南省A级景区名录
昆明市5A云南石林风景名胜区
4A九乡风景名胜区昆明世界园艺博览园云南民族村昆明市西山森林公园昆明金殿景区昆明市大观公园
3A宜良岩泉景区2A昆明青龙峡景区
丽江市5A丽江玉龙雪山景区
4A丽江玉水寨景区丽江古城丽江束河古镇丽江黑龙潭
3A丽江东巴谷生态民族村丽江白沙壁画景区丽江文笔山景区丽江观音峡景区
2A丽江玉柱擎天景区丽江东巴王国景区丽江东巴万神园丽江虎跳峡景区丽江玉峰寺丽江北岳庙(三多阁)
西双版纳州4A西双版纳傣族园西双版纳原始森林公西双版纳勐泐文化园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景洪曼听公园西双版纳热带花卉园
3A西双版纳曼迈桑康景区西双版纳州勐景来景区
1A勐海景真八角亭景区西双版纳雨林谷版纳打洛独树成林景区
楚雄州4A武定狮子山楚雄彝人古镇元谋土林禄丰世界恐龙谷
3A禄丰黑井古镇南华咪依噜风情谷楚雄州博物馆
2A楚雄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永仁方山景区楚雄紫溪山景区
1A牟定化佛山景区
玉溪市4A通海秀山公园澄江禄充景区玉溪汇龙生态园玉溪映月潭休闲文化中心
3A江川古滇国文化园
2A华宁象鼻温泉度假村易门龙泉森林公园新平大槟榔园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新平新化古州野林峨山高香生态茶文化旅游区玉溪九龙池公园元江世界第一高桥旅游景区江川明星鱼洞景区新平哀牢山陇西世族庄园新平龙泉公园江川碧云寺公园
大理州4A大理南诏风情岛大理三塔文化旅游区大理宾川鸡足山景区
3A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大理蝴蝶泉公园
2A大理洱海公园大理天镜阁景区剑川满贤林千狮山景区大理上关花—天龙洞景区大理南国城弥渡县东山森林公园漾濞县石门关景区鹤庆新华白族旅游村
红河州4A建水文庙建水燕子洞泸西阿庐古洞
3A建水朱家花园2A弥勒白龙洞开远南洞石屏焕文公园
德宏州4A梁河南甸宣抚司署潞西勐巴娜西珍奇园瑞丽莫里热带雨林景区
2A瑞丽独树成林景区瑞丽淘宝场1A盈江凯邦亚湖游览区
曲靖市4A陆良彩色沙林景区沾益珠江源景区罗平九龙瀑布群景区
迪庆州4A迪庆普达措国家公园迪庆梅里雪山景区
3A迪庆霞给藏族文化旅游生态村
2A迪庆依拉草原景区迪庆天生桥景区迪庆州博物馆迪庆州民族服饰展演中心迪庆藏经堂景区
保山市4A腾冲和顺景区腾冲热海景区3A腾冲火山国家地质公园
2A高黎贡山百花岭生态旅游区昌宁鸡飞温泉旅游度假区腾冲云峰山景区腾冲叠水河景区保山太保山森林公园保山白庙湖旅游度假区保山龙王塘公园龙陵邦腊掌温泉旅游度假区
文山州4A丘北普者黑景区
2A砚山浴仙湖景区富宁驮娘江景区1A文山西华公园
普洱市3A墨江北回归线标志园
2A普洱梅子湖公园澜沧拉祜风情旅游区西盟佤族生态旅游区孟连勐外土司避暑山庄茶马古道旅游区景谷佛迹仙踪芒玉峡谷旅游区景东文庙
1A普洱小黑江森林公园
临沧市3A沧源司岗里崖画谷
2A临沧茶文化风情园临沧五老山森林公园云县漫湾百里长湖景区永德忙海湖景区
1A凤庆凤山公园临沧西门公园
昭通市2A大关黄连河景区水富西部大峡谷温泉旅游区